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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图纸内容认定为侵权技术方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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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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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难以获取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是存在与实物具有高度一致的设计图纸的,可以根据该图纸确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内容。


供稿:戚海洋,杨宇宙

编辑:戚海洋,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民申3831号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广西北部湾(钦州)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远通公司申请再审称的理由之一:(三)旋转补偿器密封腔在非工作状态和工作状态下大小会发生变化,仅凭合同图纸不能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密封腔大小是否基本不变,一、二审判决以合同图纸作为比对对象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芯管的一端插入连接管中、连接管与密封座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上”和“密封腔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裁判要旨

再审法院认为




关于远通公司主张的旋转补偿器密封腔在非工作状态和工作状态下大小会发生变化,仅凭合同图纸不能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密封腔大小是否基本不变,以合同图纸作为比对对象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问题。
在侵权判定中,一般情况下应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但是如果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存在困难,例如获取行为存在技术障碍,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重大损失,此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应具备的技术特征,则可以将经证据证明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流体介质传输管道,从正在运营的传输管道中拆解该产品存在技术困难,并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由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合同的图纸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图纸可以分析出其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空间大小的变化趋势,因此二审判决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纸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以查明事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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